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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青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刑更7982号
案件名称颜青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颜青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7982号罪犯颜青海,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青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6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该犯未积极执行财产性,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为由,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6日在闽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林清辉、刘伟清,福建省闽江监狱干警于棋等人出庭履行职务。

罪犯颜青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青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颜青海于2016年8月19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7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颜青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颜青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颜青海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检察机关提请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青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7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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