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初551号原告: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双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琳,女,汉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湖北虹彩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肖,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虹彩路桥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4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