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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湖北虹彩路桥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新01民初551号
案件名称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湖北虹彩路桥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湖北虹彩路桥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初551号原告: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双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琳,女,汉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湖北虹彩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肖,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虹彩路桥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4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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