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初372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霞浦县玛丽百货购物商行,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集贤社区目海路73号义乌小商品直销超市。
经营者傅小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霞浦县玛丽百货购物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刘为河人民陪审员 郑观文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美娟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