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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玄武区惠惠烟酒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终9431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玄武区惠惠烟酒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惠惠烟酒食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9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玄武区惠惠烟酒食品商店,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经营者:王业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惠惠烟酒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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