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初321号原告:吴迪,男,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玲,黑龙江冠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黑龙江冠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天众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昆,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万邦二手农机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孙鹤。
被告:富锦市东旭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迪与被告石家庄天众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佳木斯万邦二手农机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富锦市东旭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迪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