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975号原告:广州市朝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466号信用社大楼10楼1005房。
法定代表人:陈金锋。
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李闻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朝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朝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朝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