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986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科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岳峰村南方建材市场2座2#店。
法定代表人:林德胜。
被告:福州晋安区鑫科恩建材商行(经营者周团师),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南方建材市场*座*号。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科恩建材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区鑫科恩建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两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