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331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尔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勇。
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福尔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