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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王村五金日杂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1971号
案件名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王村五金日杂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王村五金日杂百货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971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王村五金日杂百货批发部经营者:王村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王村五金日杂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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