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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姥家大锅台火锅店与合作市创意园姥家大锅台、河南姥家大锅台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甘3001民初210号
案件名称合作市姥家大锅台火锅店与合作市创意园姥家大锅台、河南姥家大锅台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作市姥家大锅台火锅店,合作市创意园姥家大锅台,河南姥家大锅台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01民初210号原告:合作市姥家大锅台火锅店。

法定代表人:何燕春,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合作市创意园姥家大锅台。

法定代表人:王正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博。

被告:河南姥家大锅台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长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作市姥家大锅台火锅店诉被告合作市创意园姥家大锅台、河南姥家大锅台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合作市姥家大锅台火锅店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作市姥家大锅台火���店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撤诉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作市姥家大锅台火锅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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