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终55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号院*号楼***单元。
法定代表人:卢锡柱。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关区天天超市。
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号。
经营者:宋继宁,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台州市黄岩冠腾塑料模具厂。
住所地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
法定代表人:蔡岳建。
被告:台州市黄岩英达塑料厂。
住所地为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前庄居新春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祥。
上诉人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关区天天超市、被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冠腾塑料模具厂、被上诉人台州市黄岩英达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