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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松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5民初879号
案件名称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松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重庆松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879号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元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382171Y。

法定代表人:林荣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玲,女,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重庆松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桥铺正街254号。

法定代表人:陈孟禹,经理。

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松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2016年12月6日,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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