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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乡县黄材镇孙强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1731号
案件名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乡县黄材镇孙强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黄材镇孙强家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731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黄材镇孙强家电经营部经营者:孙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黄材镇孙强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娟闻代理审判员  谢 晋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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