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2649号之一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安春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虎明,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火文卉,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