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90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洁,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谅,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亚拓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四合庄村村委会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德立,经理。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亚拓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