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副会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冀沧小窦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何庄子市场新市场粮油区12排2、3号。
经营者:窦大猛,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冀沧小窦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2执3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