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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市薛城区贝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4民初119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市薛城区贝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市薛城区贝成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初11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步平平,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贝成百货超市。

经营者:张永峰,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薛城区临城办事处福泉小区**号楼。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贝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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