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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民辖终261号
案件名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上海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中兴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JOHNJACOBKITA(约翰·J·基塔),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0号大街(东)***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厂长。

原审被告:上海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汤娟英,执行董事。

上诉人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密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以下简称耐德厂)、原审被告上海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史密斯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所地法院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被告睿康公司只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销售者,即使侵权行为成立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耐德厂及原审被告睿康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案件等第一审案件。

本案被上诉人耐德厂起诉称其通过阿里巴巴网站购得被控侵权产品,收货地为上海市,且睿康公司住所地亦为上海市,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本勇审判员  张 莹审判员  朱佳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健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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