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鼎丰贵金属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宝丹路8号B栋厂房B栋一楼东座。
法定代表人:鲍燕。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燕,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诚一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坑社区甘李路1号巨银科技工业厂区1号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金鼎丰贵金属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鲍燕为与被上诉人深圳诚一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深圳市金鼎丰贵金属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鲍燕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深圳市金鼎丰贵金属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鲍燕的管辖权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金鼎丰贵金属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鲍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市金鼎丰贵金属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鲍燕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国内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应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上诉人鲍燕的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其所在地的清远市清新县人民法院或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才是本案合法管辖法院。
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错误。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人民法院或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深圳诚一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深圳诚一信科技有限公司以深圳市金鼎丰贵金属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鲍燕提供个人银���账户收取销售款项构成共同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金鼎丰贵金属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2日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表》,鲍燕的户口于2012年11月2日迁入深圳市罗湖区,故鲍燕上诉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清远市清新县没有事实依据。
即使鲍燕的住所地在清远市清新县,深圳诚一信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之一深圳市金鼎丰贵金属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综上,深圳市金鼎丰贵金属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鲍燕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清远市清新县人民法院或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