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民终1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城千里香茶庄,经营场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国大道南一栋首层四号。
经营者:曾秀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权,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妙凤,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龙塘新城千里香茶庄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8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88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龙塘新城千里香茶庄已预交,可向本院申请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