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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雪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24刑初1352号
案件名称林雪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13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长乐市。

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开始,杨刚(已判刑)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一村中心街34号一楼租用的仓库内,未经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许可,在裸油上贴牌生产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并在温州地区销售。

同年8月份左右,杨刚开始向福州市顺添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购买裸油。

该公司股东即被告人林某甲和公司负责人陈锋、业务员陈霖(均已判刑)等人明知杨刚购买裸油是为了生产、销售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还为其提供裸油,并在瓶壳上打上金龙鱼专有字样“SHF”,提供裸油的数量达500件以上,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另查明,“”、“”、“”商标的注册人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经比对,杨刚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瓶壳标签及瓶盖上均印有“”、“”、“”商标标识与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两者字体、字母、图形完全相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属于相同商标。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杨刚、彭尾福、马福林、陈霖、陈锋的供述,证人陈某1、陈某2、马某、柯某、杨某1、杨某2、耿某、李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照片、假冒金龙鱼标签及瓶盖、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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