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2644号 原告:安徽省好再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389015692。
法定代表人:裴陆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永昌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镇高林军委会大塘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7759586XR。
法定代表人:叶正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好再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巢湖市永昌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好再来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好再来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好再来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安徽省好再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