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牛区亚彬灯具经营部、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民辖终326号
案件名称金牛区亚彬灯具经营部、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牛区亚彬灯具经营部,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辖终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牛区亚彬灯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金府灯具交易市场AA-11号附2号。

经营者:夏小伟。

委托代理人:张子瑜,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上诉人金牛区亚彬灯具经营部(以下简称亚彬灯具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亚彬灯具经营部上诉称,被上诉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已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商标权侵权诉讼,向涉案产品的生产商佛山市顺德欧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洋电器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责任,两案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具有牵连关系,应当追加生产商欧洋电器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而欧洋电器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境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不应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2016)川01民初1298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欧普照明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欧普照明公司以上诉人亚彬灯具经营部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合法的知识产权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欧普照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亚彬灯具经营部上诉认为本案应当追加生产商欧洋电器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该请求不属管辖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故上诉人亚彬灯具经营部主张本案应由欧洋电器公司住所地的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