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长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
法定代表人:职春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广铨,男,汉族,1961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原审被告:巩义市合裕盛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张攀。
上诉人新乡市长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区广铨、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巩义市合裕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裕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广铨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享有名称为“玩具座(3293左)”、专利号为ZL2013××××.4的外观设计专利。
经调查发现,合裕盛公司在天猫公司的网络平台上经营的店铺,销售、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区广铨的外观设计专利近似,构成对区广铨专利的侵权。
区广铨将合裕盛公司经营的网店进行了公证,并以消费者的名义向合裕盛公司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产品上并未标注任何产品生产者,因此该被控产品应当由合裕盛公司生产并销售。
同时,经查询,被控产品及网店上的商标属于长城公司申请注册。
诉请判令天猫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删除、屏蔽其经营的网络平台上展示的侵权产品链接及销售侵权产品的网店;
合裕盛公司、长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并共同赔偿区广铨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长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在地在河南省辉县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故本案管辖权的焦点问题,即本案中是否存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地点,作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连接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根据初步证据显示,广东省广州市是区广铨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产品的收货地,且广东省中山市是区广铨的住所地,故可认定广东省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且上述收货地与住所地系广东省深圳市之外的行政区域。
综上分析,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长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长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长城公司负担。
长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长城公司所在地为河南省辉县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裁定将收货地作为专利侵权中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长城公司认为并不准确。
侵权行为的结果应当是被控侵权人造成的,而不应当由被侵权人人为制造的。
如果允许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则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制度将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也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不利于事实的查明和案件的审理。
区广铨以及天猫公司、合裕盛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区广铨提交的起诉证据初步证明其在广州市收到通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
因此,广州市应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州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区广铨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因此,长城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的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长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长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