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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全悦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罗刚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周昌顶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民终424号
案件名称重庆全悦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罗刚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周昌顶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全悦车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墨龙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罗刚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君摩托车配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全悦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石梯沟。

法定代表人:张全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墨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工业园区3-1。

法定代表人:周英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曦,重庆为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罗刚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南路279号、281号、487-495号。

法定代表人:罗含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君摩托车配件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石新路老顶坡汽摩综合市场C1-29、30号。

经营者:周昌顶,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桥**号1-8。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全悦车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墨龙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罗刚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君摩托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重庆墨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墨龙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墨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重庆全悦车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重庆墨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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