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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易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2民初1026号
案件名称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易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易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1026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易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源里26号-D006。

法定代表人:王炳桂。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易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璟审判员 谢爱芳审判员 陈璐璐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梦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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