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4781号罪犯杨海鸿,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深龙法知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海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杨海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2月5日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海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
2015年12月获得表扬;
2016年6月获得表扬。
已缴纳罚金18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海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
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