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215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第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6日,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被告人徐某某租赁的兰州市城关区高滩村、西兰板材市场附近、刘家滩的无门牌号码的三处库房内,查获各种类型的潘婷牌洗发露92瓶,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1188瓶,舒肤佳牌香皂19296块,汰渍牌洗衣皂3582块、洗衣液392瓶、洗衣粉396袋。
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67162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未遂情节,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3号注册成立甘肃大千商贸有限公司,后低价从推销人员处购进宝洁公司洗发等产品销售谋利。
2015年8月6日,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被告人徐某某租赁的兰州市城关区高滩村、西兰板材市场附近、刘家滩的无门牌号码的三处库房内,查获各种类型的潘婷牌洗发露92瓶,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1188瓶,舒肤佳牌香皂19296块,汰渍牌洗衣皂3582块、洗衣液392瓶、洗衣粉396袋。
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6716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假冒洗发露等物品、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请求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涉案财产价格认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属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维护产品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