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希贤,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芙,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孙希贤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孙希贤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安达立体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08号天堂经济开发区7号厂房214室。
法定代表人:滕国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丽云,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希贤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安达立体绿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希贤于2016年12月5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孙希贤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希贤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孙希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