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4202号罪犯林楚果,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穗荔法知刑初字第48��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楚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林楚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1月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楚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次;
2016年8月获得表扬。
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案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楚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楚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二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