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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姚玉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8602民初1216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姚玉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姚玉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1216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玉荣,女,汉族,1973年7月3日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栖霞大道**号**幢*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玉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 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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