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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眼镜商行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7民初4949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眼镜商行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眼镜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94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X号X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眼镜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新世界广场*期嘉宝眼镜城X。

经营者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户籍地广西上林县澄泰乡下江村委鸡笼庄*号。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广东锵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鞠某某,广东锵锵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眼镜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了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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