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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与朱春颜、义乌市天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13366号
案件名称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与朱春颜、义乌市天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朱春颜,义乌市天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朱春颜,义乌市天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366号原告: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

法定代表人:黄锦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坚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平和,系公司员工。

被告:朱春颜,女,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天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区景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菊芳,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春颜、义乌市天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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