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4448号上诉人厦门扬正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13号华星大厦23E室。
法定代表人林燕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舳,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扬正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扬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扬正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扬正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厦门扬正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璐璐审判员 王铁玲审判员 谢爱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永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