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2055号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XX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娟,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褚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清,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涉案ZL201330069223.X号“双泵液压站(教学用)”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其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依法被请求宣告无效,原告未提供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本案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