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918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4号105-3室。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利威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56号特力大厦905。
经营者:方洁东。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利威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深圳市金利威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