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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汪云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2537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汪云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汪云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53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云华,系小熊玩具批发商行经营者。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云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云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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