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终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南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雷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志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复旦天欣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凤根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春,上海龚红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盘水市南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大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天欣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知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知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六盘水市南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3元,上诉人杭州大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3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