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2874号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W。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小兰,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郑新标,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在本院审理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小兰、郑新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小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小兰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