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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双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金湖铁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镇江中船现代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民初273号之二
案件名称重庆双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金湖铁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镇江中船现代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双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金湖铁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镇江中船现代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273号之二原告:重庆双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9-2-25-6号。

法定代表人:林阳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渝练、吕立,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金湖铁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金桂路19号C3幢。

法定代表人:沈汝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菁菁,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中船现代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丁卯南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双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奥公司)与被告无锡金湖铁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公司)、镇江中船现代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奥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湖公司、现代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双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重庆双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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