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07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提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好邻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巷店,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乡李巷村69号1楼。
负责人:龚少飞。
被告:南昌市好邻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彭桥小彭村10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93761883A。
法定代表人:龚少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好邻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巷店、南昌市好邻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昌市好邻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巷店、南昌市好邻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已为由,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