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656号原告:固瑞特模具(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常胜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CHENBINJIA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
被告:迪皮埃复材构件(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港口开发区达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MARKRICHARDMCFEEL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义贵,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固瑞特模具(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迪皮埃复材构件(太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固瑞特模具(太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固瑞特模具(太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瑞特模具(太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固瑞特模具(太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唐 蕾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是碧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