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842号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组织机构代码为331419260。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点尚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组织机构代码为755598813。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点尚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576041.6)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