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3277号原告:普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北县。
负责人:郭淑云。
委托代理人:刘毓东,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张某乙,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悦艺,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普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溢群、张文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普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普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