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817号罪犯钟某军,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5)东二法知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某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钟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某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4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某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某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