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终6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媛,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市潘火龙虹光眼镜店。
经营场所:新疆伊宁市阿合买提江街花城宾馆西侧。
业主:潘火龙,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市新华西路**号榆冠园*单元***室。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宁市潘火龙虹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6)新40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