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887号原告:天津英赫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中联产业园2号楼118。
法定代表人:高崇民,副经理。
被告:天津万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苏州道2号1316。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经理。
原告天津英赫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万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天津英赫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英赫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英赫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天津英赫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