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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英、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终883号
案件名称陈秀英、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秀英,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秀英,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终883号上诉人:陈秀英,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系原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中广通讯器材店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周开明,均为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秀英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秀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秀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秀英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陈秀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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