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63号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郑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辉南音响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经营者:彭辉南。
被告:彭辉南,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辉南音响商行、被告彭辉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