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4294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燕,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彦,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金瑞丰文化用品销售中心,住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二区1-115大卖场*层****号。
经营者:涂春华。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金瑞丰文化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